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毒理學安全性
評價程序和方法
(國標17218-1998摘要)
附 錄 B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B1 范圍
本標準適用於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毒理學安全性評價。飲用水化學處理劑帶入飲用水中的有毒物質凡在GB5749和有關衛生標準中未作規定,需通過本程序和方法確定該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B3 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附錄A 中計算出的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濃度確定毒理學評價的水平。毒理學評價共分四級水平,各級程序如下:
B3.1 水平Ⅰ
B3.1.1 毒理學試驗:包括以下遺傳毒性試驗各一項: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和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小鼠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和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
B3.1.2 結果評定
B3.1.2.1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該產品可投入使用。
B3.1.2.2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致癌)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B3.1.2.3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作為補充研究。如果兩項均為陰性,則該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為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致癌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B3.2 水平Ⅱ
B3.2.1 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I全部試驗和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B3.2.2 結果評定
B3.2.2.1 對水平Ⅱ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
B3.2.2.2 通過大鼠90天經中毒性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許濃度(根所閾下劑量,安全係數可選用1000)。
B3.3 水平Ⅲ
B3.3.1 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Ⅱ全部試驗和大鼠致畸試驗。
B3.3.2 結果評定
B3.3.2.1 對水平Ⅲ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Ⅰ。
B3.3.2.2 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和大鼠致畸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係數可選用1000。致畸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係數可選用100∼1000)。
B3.4 水平Ⅳ
B3.4.1 毒理學試驗:包括水平Ⅲ全部試驗和慢性毒性試驗。
B3.4.2 結果評定
B3.4.2.1 對水平Ⅳ中遺傳毒理學試驗的評價同水平Ⅰ。
B3.4.2.2 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大鼠致畸試驗和慢性毒性試驗,確定有毒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慢性毒性試驗:根據閾下劑量,安全係數可選用100)。
B4 毒理學試驗方法:按照GB7919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