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
衛生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
(國標17219-1998摘要)




附 錄 C
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
C1 范圍
本程序和方法適用於飲用水輸配水設務(包括一切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和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當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未規定最大容許濃度時,需按本方法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
C3 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溶出物質的濃度,分四個水平進行毒理試驗,以確定其有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C3.1.1 試驗項目: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
C3.1.1.1 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
C3.1.1.2 哺乳動物染色變體畸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或小鼠骨髓細胞染色畸變試驗,或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任選一項。
C3.1.2 結果評價
C3.1.2.1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以投入使用。
C3.1.2.2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C3.1.2.3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種遺傳毒性試驗做為補充,包括一種基因突變試驗和一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如果均為陰性,則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C3.2 水平Ⅱ:
C3.2.1 試驗項目
C3.2.1.1 水平Ⅰ試驗
C3.2.1.2 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C3.2.2 結果評價
C3.2.2.1 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的評價同水平Ⅰ。
C3.2.2.2 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安全係數一般選用1000)。
C3.2.2.3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C3.3 水平Ⅲ:
C3.3.1 試驗項目
C3.3.1.1 水平Ⅱ試驗
C3.3.2.1 大鼠致畸試驗
C3.3.2 結果評價
C3.3.2.1 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評價水平同水平Ⅰ。
C3.3.2.2 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該產品不能使用。
C3.3.2.3 綜合全部試驗結果,確定溶了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C3.3.2.4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C3.4 水平Ⅳ:
C3.4.1 試驗項目
C3.4.1.1 水平Ⅲ試驗
C3.4.1.2 大鼠慢性毒性試驗
C3.4.2 結果評價
C3.4.2.1 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C3.4.2.2 當致癌試驗和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綜合評價,溶出物質有致癌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C3.4.2.3 根據慢性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C3.4.2.4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C4 試驗方法:見GB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