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 国标 GB7919-87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Procedures and methods of safety evaluation for cosmetices

1 - 目的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防止化妆品对人体产生近期和远期危害,特制定本程序和方法。

2 - 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的销售的一切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

3 -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

3.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和动物皮肤、粘膜试验
3.1.1 急性毒性试验
3.1.1.1 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3.1.1.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3.1.2 动物皮肤、粘膜试验
3.1.2.1 皮肤刺激试验
3.1.2.2 眼刺激试验
3.1.2.3 皮肤变态反应
3.1.2.4 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

3.2 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和致畸试验
3.2.1 亚慢性皮肤毒性试验
3.2.2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3.2.3 致畸试验

3.3 第三阶段:致突变、致癌短期生物筛选度试验
3.3.1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3.3.2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和SCE检测试验
3.3.3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
3.3.4 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3.3.5 小鼠精子畸形检测试验

3.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3.4.1 慢性毒性试验
3.4.2 致癌试验

3.5 第五阶段: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

4 - 对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规定
4.1 凡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必须进行五个阶段的试验。
4.2 凡属于含药物化妆品必须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是根据化妆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等因素,可分别选择其中几项甚至全部试验项目。
4.3 凡属于化妆品新产品必须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是根据化妆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等因素,可分别选择其中几项甚至全部试验项目。
4.4 凡进口化妆品应由进口单位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

5 -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方法

5.1 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人体接触化妆品主要途径是皮肤。当评价化妆品及其成分对人体健康的可能危害时,进行皮肤毒性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5.1.1 目的:确定受试物能否经皮肤渗透和短期作用所产生的毒性反应,并为确定亚慢性度验提供实验依据。
5.1.2 定义:系指受试物涂敷皮肤一次剂量后所产生的不良反应。
剂量表示方法:以敷用受试物的质量(g 、mg)或以实验动物平均单位体重敷用受试物的质量(mg/kg)来表示。
一次敷用受试物引起50%受试动物死亡的剂量,称之为半数致死量(LD50)。LD50值的单位为mg或 g/kg体重。
5.1.3 动物的准备:选用两种性别成年大鼠、豚鼠或家兔均可。建议试验起始动物体重范围为大鼠200~300g,豚鼠350~450g,家兔2.0~3.0kg。
实验动物应在动物笼内观察3~5天,使其适应环境,并观察其健康状况。
正式给药前 24小时,将动物背部脊柱两侧毛发剪掉或剃掉,注意不要擦伤皮肤,因为损伤能改变皮肤的渗透性,受试物涂抹处,不应少于动物体表面积的10%。
5.1.5 剂量和分组:将两种性别的实验动物分别随机分为5~6组,若用赋形剂,需设赋形剂对照组。
机率单位—对数图解法,每组最好10只动物。各剂量组间要有适当的组距,以使各剂量组产生一系列的毒性反应或死亡率。最高剂量可达2000mg/kg。
5.1.6 试验方法:将受试物均匀地涂敷于动物背部,并用油纸和两层纱布覆盖,再用无刺激性胶布或绷带加以固定,以防脱落和动物舔食受试物,共敷药24小时。试验结束后,可用温水或适当的溶剂清除残留的受试物。一般观察一周,若给药4天后仍有动物死亡时,仍需继续观察一周。
给药后注意观察动物的全身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包括动物皮肤、毛发、眼睛和粘膜的变化,呼吸、循环、自主和中枢神经系统、四肢活动和行为方式等的变化,特别要注意观察震颤、惊厥、流涎、腹泻、嗜睡、昏迷等现象。
凡是试验过程中死亡的动物和/或有毒性反应的动物,均应进行尺检和肉眼观察。当肉眼可见病变时,还应进行病理组织学镜检。

5.2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当化妆品成分的皮肤毒性很低低时,很难测得其经皮LD50,为了解该化学物质与已知毒物的相对毒性,以及由于婴幼儿误服化妆品的可能,进行经口毒性试验也很必要。
5.2.1 定义:系指受试物一次经口饲予动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应。剂量表示法同急性皮肤毒性试验。
5.2.2 动物的准备:分别选用两种性别的成年小鼠和/或大鼠。小鼠体重18~22g,大鼠180~200g,或选择其它敏感的动物。
实验前,一般禁食16小时左右,不限制饮水。
5.2.3 受试物溶液的配制:常用水或食用植物油为溶剂。若受试物不溶于水或油中,可用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做成混悬液。给药最大体积,小鼠不超过0.4ml/20g体重,大鼠不超过1.0m×100/g体重。
5.2.4 剂量和分组:一般分为5~6个剂量组。每组动物数5~10只,根据所选LD50计算方法而定。各剂量组间间距大小,随受试物的毒性作用带宽窄而异。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预 试,找出其粗略致死剂量范围,然后再设计正式试验的剂量分组。
受试物最高剂量可达5000mg/kg体重。
5.2.5 试验方法:正式试验时,将动物称量,并随机分组,然后用特制的灌胃针头将受试物一次给予动物。若估计受试物毒性很低,一次给药容积太大,可在24小时内分成2~3次给药, 但合并作为一日剂量计算。给药后,密切注意观察并记录动物的一般状态、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并进行LD50的计算,其方法见附录B。

5.3 皮肤刺激试验
皮肤刺激是指皮肤接触受试物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症状。
5.3.1 试验方法的原则
5.3.1.1 受试物应以一次剂量或多次剂量涂(敷)于健康的无破损的皮肤上。每种受试物至少 要用4只健康成年动物。
5.3.2 试验方法
5.3.2.1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一次皮肤涂抹实验)
5.3.2.1.1 试验前24小时,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毛剪掉,不可损伤表皮,去毛范围左、右各约3cm×6cm。
5.3.2.1.2 取受试物0.1ml(g)滴在2.5cm×2.5cm大小的四层纱布上敷贴在一侧皮肤上,或直接将受试物涂在皮肤上,然后用一层油纸覆盖,再用无刺激性胶布和绷带加以固定。另一侧涂赋形剂作为对照。敷用时间一般为24小时,亦可一次敷用4小时。试验结束后用温水或无刺激性溶剂除去残留受试物。
5.3.2.1.3 于除去受试物后1、24和48小时观察涂抹部位皮肤反应,按表1和表2进行皮肤反应积分和刺激强度评价。
5.3.2.2 多次皮肤刺激试验
5.3.2.2.1 先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皮肤的毛剪掉或剃掉,去毛范围各为2.5cm×2.5cm。
5.3.2.2.2 取受试物0.1~0.5ml(g)涂抹在一侧皮肤毛,另一侧涂赋形剂作为对照,每天涂抹1~2次,连续涂抹14天每次涂药前应剪毛,不得损伤皮肤保证受试物与皮肤充分接触。
5.3.2.2.3 每天观察皮肤反应,按表1评分。脱悄积分为1。最高刺激指数为14(观察次数)×8(总积分数)=112。

5.4 眼刺激试验
眼刺激性是指眼表面接触受试物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5.4.1 试验方法的原则
5.4.1.1受试物应以一次剂量或多次剂量滴入(涂入)或喷洒眼内。
5.4.1.2 每种受试动物的眼睛应保证无任何炎性反应和眼损伤。
5.4.1.3 每组试验动物数至少4只,采用自身对照,首选动物为家兔。
5.4.1.4 受试物使用浓度一般用原液或用适当无刺激性赋形剂配制的50%软膏或其他剂型。
5.4.1.5 已证明有皮肤刺激性的物质,不必进行本项试验。
5.4.2 试验方法
5.4.2.1 一次眼刺激试验
5.4.2.1.1 将液态或软膏(0.1ml或100mg)受试物滴入(涂入)实验动物一侧结膜囊内,另一侧眼作为对照。滴药后使眼被动闭合5~10s,记录滴药后6、24、48和72小时眼的局部反应,第4、7天观察恢复情况。观察时应用荧光素钠检查角膜损害,最好用裂隙灯检查角膜透明度、虹膜纹理改变。
5.4.2.1.2 如果受试物明显引起眼刺激反应,可再选用6只动物,将受试物滴入一侧结膜囊内,接触4s或30s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再观察眼的刺激反应。
5.4.2.1.3 按表4所列眼损害分级标准积分,再按表5进行眼刺激强度的评价。
5.4.2.2 多次性眼刺激试验
将受试物原液0.1ml或配制成的50%软膏约100mg滴入或涂入一侧结膜囊内,另一侧眼作为对照,每日一次,连续14天。实验结束后,继续观察7~14天,按表4分级标准记录眼的刺激反应,并按表5眼刺激性评价标准进行眼刺激强度的评价。
5.4.3 结果评价
按上述分级评价标准评定,如一次或多次接触受试物,不引起角膜、虹膜和结膜的炎症变化,或虽引起轻度反应,但这种改变是可逆的,则认为该受试物可以安全使用。
在许多情况下,哺乳动物眼的反应较人敏感,从动物试验结果外推到人可提供较有价值的依据。

5.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皮肤变态反应是指通过重复接触某种物质后机体产生免疫传递的皮肤反应。化学物质引起的变态性接触性皮炎,属Ⅳ型(即延迟型)变态反应,在人类的反应可能是瘙痒、红斑、丘疹、水疱或大疱,动物仅见皮肤红斑和水肿。
5.5.1 试验方法的原则
5.5.1.1 由于接触致敏的发病过程致敏(诱导)和激发两个阶段,动物在第一次接触受试物后至少1周,再次给予激发接触。通过激发接触能否引起皮肤反应确有无致敏作用。
5.5.1.2 实验首选动物为白色豚鼠,每组动物数10~25只。
5.5.2 豚鼠最大值试验 ( 皮内和涂皮结合法,简称GPMT )
5.5.2.2 从头部向尾部成对地做三次皮内注射。(1)注射0.1mlFCA;(2)注射0.1ml受试物;(3)注0.1ml受试物与FCA的等量混合物。如图1所示,各点间距1.5cm。
5.5.2.3 注射后第8天,用2cm×4cm滤纸涂以用适当赋形剂(花生油、凡士林、羊毛脂等)配制的受试物,将其贴敷在上背部的注射部位,持续封闭固定48小时,作为第二次致敏。为加强致敏作用,对无皮肤刺激作用的化学物质,可在第二次致敏前24小时,在注射部位涂抹10%十二烷基硫酸钠(SLS)。对照组仅用溶剂或赋形剂注射或涂抹。
5.5.2.4 激发接触,即在末次致敏后14~28天,分别用2cm×2cm。的滤纸涂以受试物,再次贴敷在上背部两侧的去毛区,持续封闭和固定24小时。对照动物作同样处理。
5.5.2.5 激发接触后,24、28和72小时观察反应,按表6进行皮肤反应强度评分。
5.5.3 局部封闭涂皮法(Buehler test简称BT)
5.5.3.1 实验前24小时,用脱毛剂将豚鼠背部左侧3cm×3cm范围区脱毛。
5.5.3.2 将受试物0.1~0.2ml涂在2cm×2cm滤纸上,并将其敷贴在去毛区,二层纱布一层油纸覆盖,再以无刺激胶布封闭固定,持续6小时。第7天和第14天以同样方法重复一欠。
5.5.3.3 激发接触,即末次致敏后14~28天,将0.1~0.2ml或低于诱导浓度的受试物斑贴于豚鼠背部左侧2cm×2cm去毛区(接触前24小时脱毛),然后用二层纱布、一层油纸和无刺激胶布固定6小时,将斑贴受试物拿掉,24和48小时后观察皮肤反应,按表5评分。
对照动物仅给予激发接触。
本试验要求动物数每组10~20只。

5.6 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
皮肤光变态反应是指某些化学物质在光能参与下所产生的抗原抗体皮肤反应。不通过机体免疫机制,而由光能直接加强化学物质所致的原发皮肤反应,则称为光毒反应。
5.6.1 试验方法的原则
5.6.1.1 首选动物为白色豚鼠和白色家鼠,每组动物8~10只。
5.6.2 皮肤光毒试验方法
5.6.2.1 先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一侧的毛剪掉,去毛范围为3cm×8cm(见图2)。
5.6.2.2 用中波紫外线灯照射去毛区,时间以秒为单位,分几档,测定MED。
5.6.2.3 观察确定照射后8~12小时引起一度红斑(刚刚可见)的照射时间为1个MED。
5.6.2.4 预试验3天后,用剪刀再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去毛共四块,范围每块2cm×2cm。(见图3)。
5.6.2.5 将受试物0.05~0.1ml(g)均匀涂在1、2脱毛区,并用黑纸覆盖避光。
5.6.2.6 涂药30min后,第一脱毛区用亚MED的中波紫外线灯照射;第二脱毛区用黑纸覆盖不予照射;第三区仅用亚MED 的中波紫外线照射,不涂药;第四区作空白对照,不给予任何处理。
5.6.2.7 照射后1、24和48小时,观察皮肤反应,按表6进行皮肤反应强度的评价。
5.6.2.8 结果评价
凡实验动物第一次与受试物接触,并在光能作用下引起类似晒斑的局部皮肤炎症反应,即可认为该受试物具有光毒作用。
5.6.3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
5.6.3.1 诱导阶段:实验动物颈部用脱毛剂脱毛2cm×4cm,于脱毛区四角皮内注射福氏完全佐剂(FCA)各0.1ml(见图4)。
5.6.3.2 于脱毛区涂20%十二烷基硫酸钠(SLS)溶液,再将受试物0.1ml(g)涂在该脱毛部位。
5.6.3.3 用波长在280~400nm的中长波紫外线灯照射涂药部位,距离和时间以产生明显红斑为准。中波紫外线的照射剂量为6.6J/平方cm,长波紫外线为10J/平方cm。
5.6.3.4 隔日重复5.6 3.2 及5.6 3.3 步骤,共5次。
5.6.3.5 激发阶段:于诱导操作后两周,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脱毛1.5cm×1.5cm/块,共4块(见图5)。
5.6.3.6 第1块涂受试物0.1ml后30min用长波紫外线照射;第2块涂受试物后用黑纸遮盖不照射;第3块不涂受试物,仅用长波紫外线照射;第4块用黑纸遮盖,不涂受试物,亦不照射。
5.6.3.7 照射后24、48和72小时,观察皮肤反应,按表5进行皮肤反应强度评分。
5.6.3.8 结果评价
凡化学物质单独与皮肤接触无作用,经过激发接触和特定波长光照射后,局部皮肤出现红斑、水肿感甚而全身反应,而未照射部位无此反应者,可认为该受试物是光敏、物质。

5.8 亚慢性皮肤毒性试验
5.8.1 目的:确定受物多次重复涂抹皮肤可能引起健康的潜在危害,为提供经皮渗透可能性,靶器官和慢性皮肤毒性试验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5.8.2 定义:系指受试物重复涂抹动物皮肤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5.8.3 动物的选择:选用成年大鼠、家兔和豚鼠。建议实验起始动物体重范围,大鼠200~300g,家兔2.0~3.0kg,豚鼠350~450g。
5.8.4 剂量和分组:至少有三个剂量组和一个赋形剂对照组。每个剂量组至少20只动物,雌、雄动物各10只。最高剂量组可出现毒性反应,但不能出现死亡。最低剂量组不能出现任何毒性反应。理想的中间剂量,应产生最小的可观察到的毒性反应。如果受试物涂抹后产生了严重的皮肤刺激毒性,应该中止试验,重新设计试验方案,使新设计的最高剂量组,由于浓度的降低致使皮肤刺激反应减弱或消失。
5.8.5 试验方法:将受试物涂抹于动物背部皮肤,涂皮面积参见急性皮肤毒性试验,对毒性强的物质,涂抹面积可适当减少。实验期限为90天。
5.8.5.5 病理学检查:试验结束时,处死所有动物,进行大体尸检。

5.9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5.9.1 目的:确定受试物重复经口给予动物可能引起健康的潜在危害,为提供靶器官、蓄积可能性和慢性/致癌性实验提供实验依据。
5.9.2 定义:系指动物多次重复经口接受化学物质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5.9.3 动物的选择:一般选用啮齿类动物,首选品种为大鼠。使用雌雄两种性别,理想的给药时间是小于6周令。
5.9.4 剂量和分组:至少应有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每个剂量组至少20只动物,雌雄各10只。各剂量组选择的原则同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5.9.5 试验方法:给药方式可采用受试物掺入饲料、饮水或灌胃方式。当受试物掺入饲料时,在确保给药量不能影响动物正常的营养需要。以灌胃方式约药时,每周称体重,并按体重调整给药量,以维持稳定的给药量。
5.9.6 试验的意义和价值: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将提供重复经口给药后动物所表现的不良反应的资料。虽然从动物实验结果外推到人的正确性是有限的,但它能提供无反应剂量和可允许的人类接触量的有用资料。

5.10 致畸试验
5.10.1 目的:致畸试验是鉴定化学物质是否具有致畸性的一种方法。通过致畸试验,一方面鉴定化学物质有无致畸性,另一方面确定其胚胎毒作用,为化学物质在化妆品中安全使用提供依据。
5.10.2 定义:胚胎发育过程中,接触了某种有害物质影响器官的分化和发育,导致形态和机能的缺陷,出现胎儿畸形,这种现象称为致畸作用。引起胎儿畸形的物质称为致畸原。
5.10.4 实验动物的选择:常用的实验动物是小白鼠,大白鼠和兔,大、小白鼠为首选动物。选用健康性成熟大鼠90~100天龄,雌性应是初产的。
5.10.5 剂量和分组:至少设4组,其中三组给药组和一组空白对照组。每组至少12只孕鼠。初次进行致畸试验或引入新的动物种株时,需要设阳性对照组。常用阳性对照物有敌枯双、五氯酚钠、维生素A等等。根据受试物的动物半数致死量(LD50)和蓄积性的大小,确定受试验的给药剂量,应该包括无作用剂量组,有致畸作用剂量组和明显致畸剂量组。
5.10.6 试验方法
5.10.6.1 “孕鼠”的检出和给药时间
雌鼠和雄鼠按1:1(或2:1)同笼,每日晨观察阴栓(或阴道涂片),查出阴栓(或精子)的当天定为孕期零天。如果五天内没查出“受精鼠”,应调换雌鼠。检出的“受精鼠”按随机分组,称重和编号。在大鼠孕期6~15天期间,每天灌胃给药。孕鼠于孕期0日、6日、10日、15日和20日称重,并根据体重调整给药量。
保持动物室内环境安静,室温控制在20度~25度为宜,适当地给孕鼠增加营养,如加麦芽或蛋糕等。
5.10.6.2 孕鼠处死和一般检查
第20天孕大鼠用20%硫贲妥钠1~1.5ml腹腔注射麻醉断头处死。剖腹腔检查卵巢内黄体数,取出子宫,称重 ;检查活胎、早期吸收和迟死胎数目。
5.10.6.3 活胎鼠的检查
逐个记录活胎鼠体重,性别,体长。外观检查头颅外形、面部、躯干、四肢等有无畸形,包括:露脑、脑膨出、眼部畸形(小眼、无眼、睁眼等鼻孔扩大,单鼻孔、唇裂、脊柱裂、四肢扩尾畸形等等。

5.11 慢性毒性试验
5.11.1 目的:确定动物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后所产生的危害。
5.11.2 定义:系指动物长期接触受试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5.11.3 动物的选择:一般建议两种哺乳动物,常用大鼠和小鼠。使用两种性别。试验开始时选用刚断乳的动物。
5.11.4 剂量和分组:一般至少设三至四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大鼠至少20只每组每性别,小鼠比大鼠适当增加数量。在慢性毒试验中,最好要有剂量反应关系。最高剂量组应引起毒性反应或明确的损害作用,低剂量组不应引起毒作用或有害影响。
5.11.5 试验方法:慢性经口或皮肤毒性试验,分别采取相应的给药途径,具体方法参见相应的亚慢性毒性试验,试验期限至少为6个月,甚至一年。
整个试验期间,对动物的一般观察、监床检查和病理学检查,参见亚慢 性毒 性试验。除此而外,还有一些具体在求:
(1)在试验的头三个月,每周称重一次;在4~6个月期间,每两周称重一次,以后每四周称重一次。
(2)在试验开始后的第三月、第六个月和试验结束时,进行血液学和监床生化学有关指标的测定。一般从每组每种性别中选10只动物进行测定。如果可能的话,最好每次血样来自相同的动物。
(3)测定脏器的绝对重量和脏体之比,至少包括肝、肾、脾、睾丸和脑等脏器,必要时还应选择其他脏器。
(4)试验结束时,对全部的动物,包括试验过程中死亡的或因处于垂死状态而被处死的动物都应进行全面的肉眼检查。
(5)对所有动物(包括中途死亡或处死的)的主要器官和组织(包括皮肤)以及所有肉眼可见的病变、肿瘤或可疑为肿瘤的组织,都应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5.11.6 试验的意义和价值:慢性毒性试验为提供人长期接触该化学物质的最大耐受量或安全剂量提供资料。

5.12 致癌试验
5.12.1 目的:确定经一定途径长期给予试验动物不同剂量的受试物的过程中,观察其大部分生命期间肿瘤疾患产生情况。
5.12.2 定义:系指动物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后所引起的肿瘤危害。
5.12.3 动物的选择:建议对活性不明的化学物质采用两种动物,一般优先选用小鼠和大鼠,动物的敏感性对试验影响很大。一般来讲,用小鼠诱发肝癌比大鼠容易,相反地,诱发皮下肿瘤则大鼠比小鼠更容易。小鼠和兔子的皮肤对局部涂抹诱发肿瘤可能比大鼠和地鼠更为敏感。
两种性别都应该使用,常使用刚断乳或已断乳动物进行致癌试验。
5.12.4 剂量和分组:至少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最高剂量组应足以引起最低毒性反应,又没有因肿瘤以外的因素和明显改变其正常生命期限。这些毒性反应可能表现为血清酶水平的改变,或体重增加受到轻度抑制(降低百分之十)。最低剂量应该不影响动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和寿命,即不能引起任何毒性表现。中间剂量应该处于最高最低剂量的中间范围。
每个剂量组和对照组的每种性别至少25~50只动物。
试验期限:应该包括动物正常生命期的大部分时间。建议参考下面几条准则:
(1) 一般情况,试验结束时间对小鼠的地鼠应为18个月,大鼠为24个月。
(2) 当最低剂量组或对照组存活的动物数只有百分之二十五时,也可以结束试验。对于有明显性别差异的试验,则其结束的时间,不同的性别应有所不同。若高剂量组因明显的毒性作用造成过早死亡,此时不应结束试验。
一个合格的阴性对照试验应符合下列标准:
(1) 因疾病、被同类吃掉,或因管理问题所造成的动物损失在任何组都不能高于百分之十。
(2) 小鼠和地鼠在18个月,大鼠在24个月时,各组存活的动物不能少于50%。
5.12.5 试验方法:给受试物的途径,根据受试物的理化特性和对人有代表性的接触方式(经 口或皮肤涂抹)而定。
整个致癌过程中,注意观察并记录动物出现的症关或死亡情况,尤其要注意肿瘤发生的情况,每一个肉眼可见的或触及的肿瘤出现的时间、部位、大小、外形发展情况都应记录。
在试验的前三个月,每周称量一次,以后每四周称量一次。
在实验过程中死亡或因处于垂死状态而被处死,以及试验结束时全部宰杀的动物,都应进行完整的大体尸检。

5.13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
5.13.3 大鼠肝微粒体酶(S-9)的诱导和制备
选健康雄性大白鼠体重200克左右,将多氯联苯溶于玉米油中,深度为200mg/ml,一次腹腔注射PCB剂量为500mg/kg体重。第五天断头处死动物,处死前12小时停食不停饮水。消毒动物皮毛,打开腹腔,取出肝脏后,用0.15mol/LKCL溶液多次冲洗,每克肝脏加0.15mol/LKC13ml后,用前刀剪碎肝脏,并在玻璃匀浆器中制成肝匀浆,然后在低温高速离心机上,以9000g离心10min,然后分装保存于液氮或-80°C冰箱中。
(...)

5.15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试验
5.15.1 意义:在动物以不同途径接触受试化学物后,用细胞遗传学的方法检测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率的增加,从而评价受试物的致突变性,进而预测致癌的可能性。
5.15.2 动物选择:选用成年小鼠或大鼠。
5.15.3 剂量选择:选用1/2、1/5、1/10、和1/20 LD50剂量为试验组,另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各一组,阳性对照组可用苯,剂量为0.15ml/只,阴性对照为溶剂对照。每组5只动物。
5.15.4 染毒方式:可用经口灌入的方式,共染毒两次,间隔24小时,于二次给药后6小时处死动物,于处死前4小时腹腔注射秋水仙素(按剂量4mg/kg).
5.15.5 实验步骤
5.15.5.1 用颈椎脱臼法处死动物,取出股骨,剃除肌肉等组织。
5.15.5.2 剪去股骨两端,用注射器吸取5ml生理盐水,从股骨一端注入,用10ml离心管,从股骨另一端接取流出的骨髓细胞悬液。

5.16 动物骨髓嗜多染细胞微核试验
研究化学物诱发哺乳动物染色体畸变的方法很多,微核试验以其简便,快速,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被广泛用于遗传毒理学研究中。
5.16.1 目的
该试验是一种用体内试验来检查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的方法,特别适用于检出纺锤体的部分损害而出现的染色体丢失或染色单体的无着丝点片段。
5.16.3 实验动物和剂量分组
小白鼠是微核试验的常规动物,也可选用大白鼠,一般常用体重为25~30g的小鼠或体重为150~200g的大鼠,雌雄皆可,每个剂量组至少5只动物,另外设溶剂对照组和阳性物组。常用环磷酰胺做为阳性对照物。
根据受试物理化性质(尤其是水溶性 脂溶性),确定受试物所用的溶剂,常用水、植物油(玉米油等)或吐温-80等溶济。剂量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用药量太低,会漏掉阳性物,用药量太大,可致动物死亡,或因对骨髓毒性作用太强,致使嗜多染红细胞受到抑制,难以获得正确的结果。一般取受试物LD50的1/2、1/5、1/10、1/20等剂量,以求获得微核的剂量-反应关系曲线。
5.16.4 给药途径和方式
给药途径视试验目的而定,常用经口灌胃方式,建议采用30小时给药法,即两次给药间隔24小时,第二次给药后6小时取材。
5.16.5 试验方法
5.16.5.1 骨髓液的制取
动物脱颈处死,打开胸腔,沿着胸骨与肋骨交界处剪断,剥掉附着胸骨上的肌肉,擦净血污,横向切断胸骨,暴露止髓腔,然后用小骨血钳挤出胸骨骨髓液。

5.17 小鼠精子畸形检测试验
5.17.1 意义:一般认为异常精子数的增加可能是在精子发生中造成遗传损伤的结果。因此,小鼠精子形态试验可用于鉴别能引起精子发生功能异常以及引突变的化学物质。
5.17.2 动物:成年雄性小鼠,体重25~35g。
5.17.3 剂量选择和动物分组:设1/2、1/5、1/10和1/20 LD50剂量组以及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组。阳性对照组腹腔注射环磷酰胺,剂量为40mg/kg体重。阴性对照组为溶剂对照。
5.17.4 染毒方式:经口灌入受试物,连续5天,每天一次。
5.17.5 实验步骤
5.17.5.1 于染毒后4周用颈椎脱臼的方式处死动物,剖腹,取出附睾。